民用航空器未按規(guī)定攜帶前款所列文件的,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

正文

飛行必備文件

包括

是指從事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二)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機組人員相應的執(zhí)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記錄簿;

(五)裝有無線電設備的民用航空器,其無線電臺執(zhí)照;

(六)載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旅客姓名及其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清單;

(七)載有貨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貨物的艙單和明細的申報單;

(八)根據(jù)飛行任務應當攜帶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