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利得,是指納稅人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機器設備、有價證券以及無形資產等資本性資產所獲取的收益。資本利得在性質上與一般的經營性收入是有所不同的,其特征主要表現為: (1)資本利得是一種不可預期的、非定期取得的所得。
(2)資本利得的實現一般需要較長的時間,因而往往含有通貨膨脹的因素。 (3)資本利得一般是由純粹的資本利得和部分投資所得轉化而成的資本利得組成的,而投資所得是稅后的。
正是由于資本利得具有上述不同于一般所得的特征,各國對資本利得的征稅政策也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把資本利得劃分為 短期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利得。
(2)把短期資本利得視為一般經營性收入,與其他經營性收入合并計算,適用一般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對長期資本利得采用輕稅或免稅的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長期資本利得適用低稅率、僅就利得的一定比例納入稅基征稅或者采取簡易征收辦法征稅,等等。從世界范圍看,對資本利得實行不同程度稅收優(yōu)惠的國家多為發(fā)達國家,而發(fā)展中國家則較少將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作為一個問題加以特殊考慮。 對短期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利得實行區(qū)別對待的稅收政策,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短期資本利得大多是具有經營性質的所得,如房地產經銷商買賣房屋的所得就是其經營所得,理應按一般經營性收入征稅;還有的短期資本利得是投資者的投機行為所致,實現的時間較短,不利于資本市場的穩(wěn)定,因此應等同于其他經營性收入征稅。 (2)企業(yè)轉讓或銷售資本性資產獲得的長期資本利得,是在持有這些資產的期間逐步累計起來的,但卻是在轉讓或銷售資本性資產時一次性集中實現的,這樣,一方面,由于把這些資本利得分攤到持有期間的各個年度,不便于操作;另一方面,把長期資本利得與其他一般經營性收入合并計算征稅,會導致稅負偏重,因此,對長期資本利得采用低稅率或部分征稅是較好的選擇。 (3)對長期資本利得采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可以有效減少資本性資產投資者的投機行為,有助于保持資本市場穩(wěn)定性。 (4)對長期資本利得實行稅收優(yōu)惠,可以促進投資,從而有利于提高經濟增長率。 我國2006年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七條將利得界定為“由企業(yè)非日常活動所形式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對收入和利得進行了明確的區(qū)分。 但考慮到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水平,為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原則,稅法上還不宜把正常的經營性收入和資本利得區(qū)分開,并引入專門的資本利得概念。具體考慮如下:
一是經營性收入和資本利得涉及到資本資產與經營資產的準確界定,這會使所得稅制變得過于復雜,不能適應我國征納雙方的現狀,這也是各國公司稅逐步將資本利得混在經營利潤中一并征稅的重要原因。 二是對資本利得單獨征稅,要求對所有的資產建立完整、獨立的資產賬戶,甚至需要建立獨立的資產稅務會計制度,這與目前我國稅收、財務會計關系的現狀不適應。
三是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對資本資產進行通貨膨脹調整的條件,也不可能對資本利得的長短期進行過細地區(qū)分。